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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零售规定

日期: 2020-11-27 13:21:06 作者: 叶红艳

乐考网小编发布“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零售规定”,备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们可以参考学习使用。小编也将持续为考生发布更多执业药师资格相关考点,本文内容如下: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零售规定

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不得零售:毒麻精放,妊娠苗蛋白肽)

(凭处方零售:毒麻精精兴奋,肿瘤注射激素抗菌抗病毒)

(不得委托生产:毒毒麻精,生生中原)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处方应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

③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査验购药者身份证明。 *

④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处方保存3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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