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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考区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知

日期: 2022-12-14 15:31:29 作者: 叶红艳

 关于黑龙江考区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按照《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22〕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2〕94号)要求,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继续实行人机对话考试(以下简称机考),为做好我考区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名管理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一)报名条件1.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申请人为在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也可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3.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到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4.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的计划外学生,如其招生计划未经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生学历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不能报名考试。

  (二)报名材料

  1.《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考生用于考试确认,一份各考点留档备查);

  2.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派遣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出具部门公章)(无派遣证出示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相关教育部门的入学三联单);

  5.2023年在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报考申请文件并附报考考生名单,统一提供入学录取三联单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逐页加盖学校公章),报考考生名单顺序同录取三联单顺序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如更改专业,须提交经省教育厅同意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对应部门公章。

  6.毕业证为外省院校颁发的考生,如在黑龙江考区参加考试,应满足工作单位隶属黑龙江辖区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的条件。除按照黑龙江考区、各考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年报考时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招生的计划(如同意外省在本省招生的文件)或毕业院校所在地出具的《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用于佐证学历真实性)。

  7.各考点辖区内学校组织的培训班的考生,不得在学校内报名,要严格按照应届和非应届毕业生的要求申请报名。

  8.非应届毕业生还需经考点确认未曾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2022年12月14日—27日,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2022年12月15日—30日期间进行现场确认工作。考点、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核考生资格时间为2023年1月3日—1月20日。(各考点现场确认和审核时间,以各考点实际发布文件为准)

  (四)报名工作要求

  1.黑龙江考区2023年共设9个机考考试考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绥化、大庆、伊春和大兴安岭地区,各考点负责承担考试的考务考试工作。黑河市考生由齐齐哈尔考点负责考务考试工作;鸡西市考生由牡丹江考点负责考务考试工作;双鸭山市、七台河市考生由鹤岗考点负责考务考试工作;农垦、森工系统考生,按考生行政属地化原则到属地报名。为方便考生,未设考点的市地请按照考点的具体考务工作安排和要求,将本辖区考生的相应材料集中报送到相对应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2.各考点要加强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必须告知考生报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各考点所有考试报名审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扎实做好宣传工作,使每名考生明确相关政策,做到指导具体,服务周到。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23年考试继续实行人机对话考试,定于2023年4月8日—9日举行,每半天一个轮次,共分为4个轮次,各考点根据报名人数、机器数合理选择考试轮次。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三、考试相关要求

  (一)收费标准

  2023年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卫医函〔2020〕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考务要求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科学合理安排报考环节时间,不得影响考生合法考试权益;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定罪等内容的宣传,严肃考风考纪;密切关注考试舆情,做好应急预案和舆情应对方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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